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12-05 09:31:38 30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党办〔2017〕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共发20167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渠道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学普及、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每年将不低于10%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每年定期梳理本行政区域急需的岗位信息,通过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开发布信息,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扶贫开发建设。结合我区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兴办实体,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享受涉农扶贫相关政策支持。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自治区农牧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山区工作。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采取招考职位降低至大专学历、原则上不设报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向本地户籍人员定向招考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基层公务员岗位,扎根基层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制,降低招聘岗位条件至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放宽管理岗位专业限制,拿出一定岗位面向本行政区域及周边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切实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各项倾斜政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县(区)以下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探索副歌乡镇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地级市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可采取定向招录的方式充实到基层,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务员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可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同时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后考学升学及相关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可享受定向招考等优惠政策;参加各类企业招聘,可享受政府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自治区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拿出不低于10%的招聘岗位,专项用于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毕业生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入工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退役2年内,均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自治区征兵办、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六)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小微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七)搭建高校毕业生基层创新创业平台。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通过减免房租、水电和网络使用费,免费提供办公和电脑设施,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鼓励高校毕业生学以致用,发挥自身专长,利用“互联网+”在基层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家庭农场或创办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扶贫办、金融局、地税局、工商局、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成长成才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发展制度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培训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不受控制比例限制,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扩大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教师仍在农村教学岗位连续工作15年的可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称评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资格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

(九)实行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建立体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定条件,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做硬性要求,尝试通过业绩展示、民主评议、服务群体满意度考评等手段,曾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提前1年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国家以考代评系列除外);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落实“凡晋必下”制度,中小学教师、卫生计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必须有1年以上县级以下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提高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科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一至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的薪级工资确定,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一至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满1年后,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七级职员。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自治区、市、县(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乡镇(不包括银川市三区所属乡镇及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大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力度。组织实施选调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把好入口,每年选派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逐步探索“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由应届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项目类别报考。逐步统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同时可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衣牧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基层学校校长助理、乡镇(街道)站所长助理、农技专家助理等岗位锻炼培养。自2017年起,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中,为全区各乡镇、街道至少选派1名西部计划志愿者,从事基层青年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各地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或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

三、健全高校毕业生基层职业发展激励机制

(十三)支持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突出基层工作经历激励机制,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地级市以上机关应拿出不少于三分之一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自治区、地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遴选时,应拿出不少于三分之一岗位公开招聘或遴选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明确具体公开招聘或遴选的比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或基层社会单位公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公务员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四)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职责和服务功能,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单位及企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积极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积极做好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条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保障厅、教育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五)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充分运用各类网站、微信、微博和手机APP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各类企业和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单位)招聘活动监管,规范招聘行为,建立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制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并给予2年社会保险补贴。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IT_、社保缴费等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安全的就业创业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资委、公安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四、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十六)开展宣传表彰。要广泛宣传报道优秀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典型,大力营造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纳入表彰奖励范围,自治区政府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鼓励各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基层服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推诿扯皮的,要及时纠正整改,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