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

2018-12-03 11:26:29 3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8〕40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认真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2018年应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1年(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166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1560元;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为三类区,每人每月1480元。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统一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实习期满6个月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已缴纳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采取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毕业生自愿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实习单位管理、财政发放补贴的办法进行。 

  (一)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报名、选派、考勤考核以及发放生活补助等工作。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各市、县(区)实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三、组织实施 

  (一)需求统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本地区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摸底工作。区直部门和各地事业单位有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的,需填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附件1),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和当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可登陆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并自行发布实习需求(6月下旬组织培训)。 

  (二)发布信息。7月下旬,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和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信息(含实习单位名称、专业要求、人数等)。 

  (三)组织报名。拟到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于8月1日起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本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拟到区直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可登陆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报名(试点试行),也可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一楼服务大厅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附件2)。 

  (四)毕业生派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与实习单位人岗对接工作。9月1日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要全部实现到岗实习,10月底前全面完成选派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充选派,补充选派截至时间为12月31日。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8月30日前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附件3)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备案,并于每季度末上报毕业生实际在岗人数。 

  四、实习管理 

  (一)实习单位要认真安排、热情指导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尽量考虑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高校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85号)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继续实施城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实习。 

  (三)实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中断实习的,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备案。高校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基本生活补贴随即停发。实习期满后,由实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进行实习工作鉴定。 

  (四)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通报批评、追回基本生活补贴费外,取消其实习资格。 

  (五)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应认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实习期间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天,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备案;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取消其实习资格。 

  (六)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就业合同的,应立即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并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实习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在区直部门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八)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办法和补贴程序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4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到事业单位实习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126号)执行。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代办集体户口、就业指导等服务。 

  (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实习生在岗实习情况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实习生在岗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领基本生活补贴等问题的发生。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创新社会管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科学管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确保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实习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厅等部门适时到实习单位督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 系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张宝斌 

  联系电话:0951-5012600    5057308(传真) 

  电子邮箱:14709596573@163.com 

  

    附件: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 

     2.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 

     3.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 

附件.doc